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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危险物、废弃物环保许可证办事指南
深圳工商通   2008年8月6日

经营许可内容:准许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五
十七条;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发布)第二条;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四)《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3名以上);
    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五条、第六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或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二)提供建设方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使用场地的证明材料(场地所有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原件1份);
    (六)《深圳市经营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报告》(原件1份);
    (七)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与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有效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关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试验书籍或科学论据;
    5、不能利用废物或残渣的合法去向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一)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二)国家环保总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初审有关表格,待定。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综合类经营许可由国家环保总局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决定;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收集许可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
    (一)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程序:申请人向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并作出决定;
    (二)危险废物综合类经营许可程序: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申请人向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国家环保总局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
    (三)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审核后,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予以出具《深圳市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初审的批复》;
    申请医疗废物类及收集危险废物类经营许可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予以许可后分别核发《深圳市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初审合格的批复后方可向国家环保总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取得医疗废物类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