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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深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
深圳工商通   2008年11月10日
行政许可内容
个体工商户变更。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8月5日颁布)第九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 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同时应提交的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变更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新家庭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姓名)。新家庭经营者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成员证明书(原件各1份));
4、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原件各1份);
5、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的,提交公安机关姓名变更证明文件、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时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