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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办理
深圳工商通   2008年11月10日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个体工商户注销。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税务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缴销公章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债务清偿说明(原件1份);
(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表》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三深圳市工商局各辖区分局或工商所。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