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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办理
深圳工商通 2008年11月10日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个体工商户注销。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税务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缴销公章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债务清偿说明(原件1份); (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表》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三深圳市工商局各辖区分局或工商所。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终止。 上一篇:深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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