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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公司怎样办理股权质押备案
深圳工商通 2008年11月10日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股权质押备案。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关于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登记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粤工商企字[2004]74号);《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出质方同意以股权质押,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且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内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原件1份); (六)质权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原件1份); (五)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登记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粤工商企字[2004]74号)第二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条。 申请表格 《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便于公司登记机关掌握公司的全面情况,有利于对公司进行监督,同时便于公众查阅。 上一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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